盘古大模型保密协议

盘古大模型保密协议

1.      前言

1.1.   协议双方

盘古大模型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为您介绍在邀测使用华为云盘古大模型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本协议是《华为云盘古大模型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链接为:/declaration/tsa-pglm.html)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可能会不时更新本协议,更新后的协议将公布在网站上。继续使用服务即表明您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最新版本。

 

当您开始邀测使用本服务后,即表示您已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即对您将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您不同意部分或全部协议条款的,请您停止使用本服务。

 

本协议由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云”、“披露方”)与您所代表的实体(“您”、“用户”、“接受方”)签订,您向我们声明并保证,您具有合法代表该实体之权限且有可约束该实体遵守本协议条款与条件之合法权限。您与华为云在下文中单独提及时会被称作一方。

 

1.2.   生效日期

除非华为云另有通知,本协议自您完成在线点击签署之日起生效,规范保密信息的所有披露与使用,若在本协议生效前,一方已经向另一方披露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在本协议追溯至首次披露保密信息之日开始生效。

2.      保密信息

2.1.   保密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

(1)“本协议”的披露方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电子或物件的方式提供给接受方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服务的模型 、组件、算法、系统或其他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或参数,以及本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功能特性、输出内容(盘古大模型用户协议第十条定义的“输出内容”)、服务效果、项目进度、产品规划、原始数据、产品验证效果、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商业模式、披露方人员个人信息、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版、编程规范、开发流程、质量标准。

(2)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双方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就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或机密资料进行的任何协商、讨论或谈判、任何拟定之安排或协议,任何正在协商、谈判中的经营或运作计划,或与前述协商、讨论、谈判、安排或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资料以及披露方从第三方处获得的应当保密的信息等。

(3)双方合作期间,您从华为云“客户”处获得和知晓的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口头、电子或物件等方式存储的对客户具有保密价值,或客户负有保密义务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有关的项目信息、项目进度、产品规划、产品特性、训练数据集、产品验证效果、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披露方人员个人信息、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版、编程规范、开发流程、质量标准以及上述信息的衍生信息等。

(4)披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前向接受方透露的上述保密信息。

(5)接受方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披露方保密信息,以及任何包含披露方信息的第三方保密信息。

(6)直接和间接反应上述信息的任何技术材料、分析、评估、调研、建议、协议、报告及其他文件。

 

3.     保密信息的例外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1)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他形式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受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2)由第三方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及不违反与他人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提供给接受方的信息,并且没有附加不准使用和透漏的限制;

(3)接受方能够证明是由其独立开发的信息;

 

4.     使用限制

接受方同意只在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1)接受方应禁止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更改或采取任何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向破解行为。

(2)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公布、散布或分发给任何第三方。

(3)接受方同意采取不低于保护己方保密信息的合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丢失、被窃或无权接触“保密信息”的第三方接触该信息。该保护措施应合理并不低于接受方对己方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级别。

(4)接受方不得于合作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除非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

(5)您同意在未获得华为云“客户”书面许可之前,不因自身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而使用华为云客户的“保密信息”。

 

5.     强制披露

5.1 如果接受方根据适用的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接受方应:

(1)除强制性法律法规禁止外,应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该“保密信息”的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2)若您被强制要求披露的华为云“客户”的“保密信息”,则您应同时通知华为云及华为云“客户”,以便华为云及/或华为云“客户”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3)在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所允许的最小范围内披露该“保密信息”。

(4)接受方不得自行创设条件以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披露要求,否则视为违反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

 

6.     限制宣传

未经华为云书面许可,您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媒体、宣传渠道发布与对方的任何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报纸、宣传材料、广播、电视、杂志等。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合作领域、合作金额、当前合作项目、客户信息,双方正在或即将进行某种磋商、或缔结某种合作关系的可能性;或双方即将缔结、已缔结、或已终止某种合作关系的事实等。

 

7.     保密信息的返还或销毁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时或在华为云书面请求时,您应立即返还或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接受的华为云的“保密信息”,并向华为云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

(2)对于华为云“客户”的保密信息,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时或在华为云“客户”以书面方式要求时,您应立即返还或根据华为云“客户”要求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取得的华为云“客户”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和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并向华为云提供由华为云“客户”签署的已经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

 

8.     所有权

(1)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披露方所有。“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接受方也不能在合作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2)若“保密信息”为华为云“客户”提供,则华为云“客户”为“保密信息”所有人。“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华为云“客户”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您不得在合作目的之外,或超出华为云“客户”以书面方式做出的许可范围使用华为云“客户”的“保密信息”。

 

9.     违约责任

(1)双方确认,根据“保密信息”的特性,仅在金钱上的赔偿将无法满足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更有效地保护各方利益,双方同意并认可当出现任何违约或预示违约行为时,在法律或公平原则所提供的权利救济之外,披露方有权:

(i)在不提供任何实际损害证明的前提下,获得针对任何预示违约行为或实际违约行为的禁令,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接受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方须尽一切努力尽快消除泄密事件对披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在披露方的要求下配合披露方积极止损,涉及接受方夸大或错误宣传双方合作信息的,接受方应及时澄清并纠正;

(ii)要求接受方赔偿披露方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无权使用信息费和其他相应违约赔偿;

(iii)若因此导致包括但不限于华为云客户在内的第三方对披露方的索赔,您应为华为云抗辩,对华为云进行保护,并赔偿华为云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当您的违约或预示违约行为涉及华为云“客户”的“保密信息”时,华为云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代表“客户”行使对您追索或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但华为云及客户之间互不因此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此您完全了解并予以确认。

 

10.      期限及终止

10.1.   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三(3)年,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确认,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10.2.    终止的效力

即使“本协议”期满或被终止,或双方的合作关系被终止,接受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应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本协议“保密信息的例外”条款而不需保密为止。

 

11.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   法律适用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按其解释,而不适用其冲突法规范。

 

11.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龙岗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12.      其他条款

12.1.   签约授权公告

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拥有签订、履行本协议及其附属文件的必要权限,并已采取一切措施使交付及履行义务有效力。双方确认,本协议的内容取代协议签订前各方及其代理人关于本协议约定事项的所有明示或默示之声明、担保、备忘、承诺、草案及其他书面或口头的保证与安排(本协议再次确认的除外)。在本协议约定事项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本协议所列条款向其他方主张权利。

 

12.2.   协议语言

本协议、本协议附件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或口头信息传递均应采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相关书面或口头信息以两种以上(含两种)以上语言文字传递时,则中文为适用的标准语言文字。

 

12.3.   更新

华为云可能通过在网站上传本协议修改后的版本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您发布本协议的修改版本。除非更新后的版本、文件或政策另有规定,修改的条款将于发布或通知后生效。您需要定期在网上查阅这些条款。您在条款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服务将被视为您接受修改后的条款。

 

12.4.   可分割性

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被视作无效,但是“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对于被裁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以双方重新协商确认的有效的、合法的可执行的,且与原条款意思最为接近的条款进行替代。

 

12.5.   弃权

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他权利被放弃。

 

12.6.   文本

本协议由您在线点击签署,经签署的电子文档为原件,打印件或其他纸件与原件有冲突时,以原件为准。为免歧义,经点击签署的电子文档属于书面形式的文档。